导航

适用新《公司法》时间效力的相关规定(六)

发布日期:2024-11-14 浏览次数:442次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已于2024年7月1日施行,新旧法律交替过程中,在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同时,为更好发挥公司法对经济生活的规范引领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就人民法院在审理与公司有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公司法时间效力的有关问题出台了相关规定。近期,潇耀律师将围绕相关规定进行介绍,供大家参考。

公司法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公司法作出规定的下列情形,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1、股东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关于转让人、受让人出资责任的认定,适用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其他股东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的,适用公司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公司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公司法》第八十九条第四款: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收购的本公司股权,应当在六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