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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程序中 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关问题(二)

发布日期:2024-10-21 浏览次数:576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潇耀律师将围绕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有关问题进行解析,供大家参考。

一、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起点

1、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2、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3、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的终点

1、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

2、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3、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

4、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

5、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

需要注意的是: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