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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迎国庆、学《爱国主义教育法》(七)

发布日期:2024-10-08 浏览次数:702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以下简称《爱国教育法》)已于2024年1月1日施行,该法系为了加强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传承和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凝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磅礴力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而制定。潇耀律师将围绕“支持保障”的有关内容进行介绍,供大家参考。

   一、禁止性行为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弘扬爱国主义精神,自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不得有下列行为:

   1、侮辱国旗、国歌、国徽或者其他有损国旗、国歌、国徽尊严的行为;2、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3、宣扬、美化、否认侵略战争、侵略行为和屠杀惨案;4、侵占、破坏、污损爱国主义教育设施;5、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禁止性行为的处理处罚教育、文化和旅游、退役军人事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文物等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对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责令及时消除影响,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不依法履行爱国主义教育职责的责任负有爱国主义教育职责的部门、单位不依法履行爱国主义教育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