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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行政处理决定(六)

发布日期:2024-08-28 浏览次数:941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安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潇耀律师将围绕行政处理决定有关内容进行解析,供大家参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罚款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法加处罚款的标准和最高限额;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附没收、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应当及时将处罚情况和执行场所或者依法不执行的情况通知被处罚人家属。作出社区戒毒决定的,应当通知被决定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作出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养决定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工作单位、违法经历以及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2、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3、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4、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5、对涉案财物的处理结果及对被处罚人的其他处理情况;6、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7、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