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07-30 浏览次数:1194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安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潇耀律师将围绕受案有关内容进行解析,供大家参考。
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案件或者发现案件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1、违法嫌疑人正在实施危害行为的;2、正在实施违法行为或者违法后即时被发现的现行犯被扭送至公安机关的;3、在逃的违法嫌疑人已被抓获或者被发现的;4、有人员伤亡,需要立即采取救治措施的;5、其他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的情形。
报案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受案登记时注明,并为其保密。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出具接受证据清单,并妥善保管。必要时,应当拍照、录音、录像。移送案件时,应当将有关证据材料和物品一并移交。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