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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调查取证规定(三)

发布日期:2024-07-26 浏览次数:1238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安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潇耀律师将围绕调查取证有关内容进行解析,供大家参考。

违法嫌疑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也可以通知其家属、亲友或者所属单位将其领回看管,必要时,应当送医院醒酒。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进行约束,但是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

约束过程中,应当指定专人严加看护。确认醉酒人酒醒后,应当立即解除约束,并进行询问。约束时间不计算在询问查证时间内。

对恐怖活动嫌疑人实施约束措施,应当遵守:1、实施前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2、告知嫌疑人采取约束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3、听取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4、出具决定书。

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对被约束人遵守约束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约束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不需要继续采取约束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并通知被约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