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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监高人员的义务(三)

发布日期:2024-06-20 浏览次数:1539次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删除了2018年《公司法》的16个条文、新增和修改了228个条文。潇耀律师近期将围绕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进行归纳,供大家参考。

董监高人员执行职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的救济渠道: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形的,上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上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上述股东有权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上述的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