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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 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新规(二)

发布日期:2024-05-09 浏览次数:1635次

               为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水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潇耀律师近期将围绕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相关内容进行解析,供大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上述规定的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定罪处罚:(1)票面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2)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三十万元以上的;(3)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1)票面金额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2)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发票五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3)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