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05-09 浏览次数:1635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上述规定的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定罪处罚:(1)票面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2)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三十万元以上的;(3)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1)票面金额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2)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发票五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3)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