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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新规(七)

发布日期:2024-04-16 浏览次数:1412次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系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结合陕西省实际而制定的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潇耀律师近期将围绕相关规定进行解析,供大家参考。

1、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等档案资料管理制度,确保农村土地承包档案完整与安全。发包方应当将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纳入村级档案管理。

2、承包经营权人、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复制农村土地承包登记资料或者经营权证登记簿。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提供便利,不得限制和阻挠,不得收取费用。

3、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农业农村、林业、自然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擅自变更土地承包期限的;(2)强制代保管、扣留或者擅自更改不动产权属证书的;(3)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4、承包方、土地经营权人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