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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惩戒相关问题解析(五)

发布日期:2023-07-04 浏览次数:476次

信用惩戒,即失信惩戒,是对不守信用、不讲诚信的单位或个人的不良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和公开,对失信者予以处理、限制或者禁入。近期,潇耀律师将围绕相关问题进行解析,供大家参考。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1、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2、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3、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5、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6、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7、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上述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

的,在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