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保证合同专题(三)

发布日期:2023-04-04 浏览次数:568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潇耀律师近期将围绕保证合同的相关内容为专题进行解析,供大家参考。

前文说到,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不尽相同,一般保证还应就以下几方面重点说明:

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债权人未就主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仅起诉一般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如果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但是在作出判决时,除有前文说到的一般保证的例外情形以外,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仅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3、债权人未对债务人的财产申请保全,或者保全的债务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申请对一般保证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4、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取得对债务人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后,在保证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保证人以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为由主张不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债权人举证证明存在前文说到的一般保证的例外情形,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之日起开始计算。

6、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又撤回起诉或者仲裁申请,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未再行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保证人主张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是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又撤回起诉或者仲裁申请,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已经送达保证人的,人民应当认定债权人已经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行使了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