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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的情形

发布日期:2018-07-31 浏览次数:2368次

标的物的提存是基于合同关系,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标的物交付给有关部门保存以终止合同关系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而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4、法律规定其他情形的。

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提存费用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也归债权人所有。
      需要注意的是: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可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将所得资金提存。债权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提取提存物的,其权利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文章所用图片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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