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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题(六)

发布日期:2022-12-20 浏览次数:582次

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和高层建筑物的大量出现,住宅小区越来越多,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已经成为私人不动产物权的重要权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高层或者多层建筑物产生,并在一栋建筑物存在多个所有权人后出现的物权种类。潇耀律师就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问题进行分析,供大家参考。

共有部分中天然共有,是在构造上和使用上不具备独立性,仅为专有部分提供某些功能,与专有部分存在必然联系,不能单独作为所有权标的的部分,一般也不具备登记条件。包括建筑物的基本结构部分、公共通行部分、公共设施设备部分和公共空间。具体包括如下:

1、基本结构部分:建筑物基础、外墙、梁柱、屋面、围墙、大门;

2、公共通行部分:走廊、楼梯、门厅;

3、公共设施设备部分:包括基础设施(上下水、消防、变电、电梯、照明、化粪池、垃圾房)和增益设施(园林、雕塑、公告标示、安防系统、休闲坐椅、健身设备、儿童游戏设备)。 

4、公共空间:道路、绿地以外的广场及其它露天活动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