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09-27 浏览次数:667次
在所有权保留合同中,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
1、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2、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
3、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如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是不予支持的。如果第三人已经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也是不予支持的。
出卖人按照上述规定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双方约定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合理回赎期限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的,可以请求回赎标的物。
买受人在回赎期限内没有回赎标的物,出卖人可以以合理价格将标的物出卖给第三人,出卖所得价款扣除买受人未支付的价款以及必要费用后仍有剩余的,应当返还买受人;不足部分由买受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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