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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关于扩建、装饰装修的相关问题

发布日期:2022-08-01 浏览次数:697次

一、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扩建:

房屋的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果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2、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二、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

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三、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解除

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双方对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2、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3、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4、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

四、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

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