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08-01 浏览次数:697次
一、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扩建:
房屋的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果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2、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二、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
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三、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解除:
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双方对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2、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3、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4、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
四、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
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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