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06-16 浏览次数:686次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并未明确禁止建设单位指定分包,包括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主要取决于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的合同约定,但部分部门规章对指定分包做出了禁止性的规定。
发包人指定分包,但又不愿意签署三方合同,仍然由总承包与指定分包人签署的两方合同,从法律上等同于总承包自行分包的工程。
签署这类两方合同的指定分包,应当注意:
1、在签署分包合同前,总包人应要求发包人向其出具选定分包人的书面函件。
2、就应由发包人提供的资料文件应提前与发包人协调。
3、明确付款的条件、比例和程序。不能约定“本合同的付款义务人为发包人”。可以增加附条件的付款约定“本合同项下总承包人应向分包人支付的所有款项均须在本工程的发包人向总承包人支付相应款项后方能支付给分包人。该约定构成总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每一笔款项的附加条件,此条件不成就的,可以成为总承包人拒绝付款的理由。发包人未向总承包人支付相应款项,导致总承包人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向分包人支付合同款项的,总承包人不承担利息及违约责任”。
4、应明确约定,在总承包人按约履行了总包管理职责和配合、协调、服务职责的条件下,分包人应当保证免除总承包人因其未全面履行合同所引起的总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的责任。并约定若因指定分包人原因引起总承包人损失的,应由分包人按照何等方式予以弥补损失。
5、相应工程款必须先进入总包账户再付给指定分包人,并可要求指定分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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