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05-30 浏览次数:3897次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1、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3、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4、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5、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6、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如果符合上述情形而选举、委派的监事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继续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也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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