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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作为应付款时间的条件

发布日期:2022-05-26 浏览次数:708次

因发包方拖欠工程进度款导致未能完工,项目未经整体竣工验收及结算审定,在施工方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如何确定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工程因发包方拖欠工程进度款导致未能完工,项目未经整体竣工验收及结算审定的情况下,我们认为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作为应付款时间的条件是双方当事人对结算文件所载明的工程款均无异议,在此情形下,承包人才具备了根据确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