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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的金融不良债权的债务人 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转让合同无效

发布日期:2022-05-24 浏览次数:748次

执行程序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的金融不良债权的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债权受让人向法院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法院应如何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六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债权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转让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

参照上述规定,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金融不良债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得进行转让。法院在审查变更申请执行人程序中,应进行合法性审查,发现债权转让存在上述情形的,裁定驳回变更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