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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的有关规定(二)

发布日期:2022-04-28 浏览次数:783次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恢复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恢复执行:

1、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申请恢复执行的;

2、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但被执行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和解协议义务的除外;

3、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

4、其他不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