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04-22 浏览次数:761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理解承租人优先购买权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承租人的通知义务
出租人在出卖房屋之前应当向承租人履行通知义务,通知的内容为出租人和第三人协议的房屋出售条件,承租人针对出租人和第三人谈判的结果享有优先购买权。
2、应遵守的“两个期限”
一是出租人须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出租人与第三人确定房屋交易条款后,出租人应当及时通知承租人,在可合理期待的时间内,给予承租人考虑时间。
二是承租人对出租人表示是否购买应当在“十五日之内”,否则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3、承租人行使权利的前提是“同等条件”
同等条件旨在平衡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利益,因此强调承租人应当在“同等条件”下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等条件”不限于“同等价格”,还应当考虑房屋交付方式、履行期限、买受人是否提供担保等影响出租人利益的实质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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