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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受偿顺位

发布日期:2022-03-14 浏览次数:823次

小李因为生意周转急需资金,遂向A银行贷款、向小韩及小张借款,并用同一套房屋分别抵押给A银行、小韩、小张,现小李无力还款,A银行、小韩、小张的债权该如何受偿?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1、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2、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因此,应当先将小李的房屋拍卖、变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按前述规则,结合房屋的抵押权是否办理抵押权登记以及抵押权登记时间的先后来确定清偿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