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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普法——什么是正当防卫

发布日期:2022-03-03 浏览次数:781次

某日晚,小王和朋友小张一起在某饭店吃饭喝酒,两人都喝得有点多,开始吹嘘攀比,结果争吵起来。小王先将一个酒瓶摔在地上,小张见状一拳打在小王面部,小王见对方先动手便和小张打了起来,小张被打倒在地,小王捡起摔碎的啤酒瓶扎到小张的颈部,小张的脖子顿时鲜血直流。民警赶来后立即把小张送到医院救治,小王也被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讯问。面对民警,小王理直气壮地说,是对方先动手打他才还手,他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后经法医鉴定,小张的伤势已经构成轻伤,小王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小张的行为也涉嫌殴打他人,被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只有在不法侵害行为客观存在的前提下才能实施正当防卫;

2、只有在不法侵害行为进行的过程中,才能进行正当防卫;

3、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

4、行为人必须有合法的防卫意图,即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在主观上具有正义性,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首要条件。对于防卫挑拨,互相斗殴,为了保护非法利益而实施的侵害行为,不能视为正当防卫。

5、正当防卫行为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度。如果正当防卫超过了必要的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这种行为就背离了正当防卫的根本目的,其性质不再具有合法性,而成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上述案例中小王的行为明显不构成正当防卫,因为小张殴打的行为不属于明显的暴力行为,且未严重危及到生命安全。其主观上也不是为制止对方,小王先挑衅摔酒瓶,对案件的发生也有过错,两人的行为应属于互相殴斗。因此,两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