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02-10 浏览次数:844次
2021年2月,老李在自己拥有完全产权的住房上为照顾其生活起居的侄女小李设立了居住权,居住权的期限为5年,小李成为居住权人。2021年9月,老李想把该住房出租给朋友,但小李却不同意。老李是房屋所有权人,可否不考虑小李的意见将房屋出租?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老李不得将房屋出租,除非征得小李的同意。当然,小李也不能因为对该房屋拥有居住权就将该房屋出租,因为居住权不包括收益的权利,这是区别于所有权的一个特征。居住权是一种排他性物权,若房屋上设立了居住权,就可以排除其他人住在里面,除非得到居住权人的同意。
2021年11月,老李把该套住房卖给了朋友老张,办理了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老张能否以自己不清楚房屋上有居住权,将居住权人小李赶走?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由此可见,居住权是一个他物权,居住权人可以在不拥有房产产权的情况下居住在房屋内,房屋所有权人也不能干涉居住权人使用住宅的权利。因此,老张不能以自己不清楚房屋上有居住权为由将居住权人小李赶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