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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案件中的风险点(三)

发布日期:2021-12-30 浏览次数:767次

1、避免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企业在确定通过仲裁解决纠纷前,应了解可以通过仲裁解决纠纷的范围,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仲裁协议无效。同时,企业应注意不能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无效的,可能导致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无法以仲裁的方式处理。

2、仲裁协议尽量约定三名仲裁员组庭。仲裁庭在裁决案件时可以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也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如果当事人对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没有约定,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为最大程度避免或减少独任仲裁可能出现的失误,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应主动选择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