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1-07-16 浏览次数:938次
一、共有部分的车库、车位不得对外转让
业主对房屋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和对小区绿地、停车库等共有部分的共有权是一体的,不能分割转让。如果转让了房产,其相应的共有部分权利也一并转让。
《民法典》275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二、开发时规划为停车场地并符合产权登记技术规范的,且建设费用未列入开发成本和分摊面积出售给购房人的,那么停车位的所有权应当属于开发商所有。
即车位在满足构造上的独立性且能够区分、具有利用上独立可以排他使用、可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应当认定为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可以出售或转让,但应当首先满足小区业主需要。
《民法典》276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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