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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4-29 浏览次数:884次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该条为新增条款,第三人加入债务和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的债权承担连带责任与担保不同,加入的第三人不是从债务人,而是主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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