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1-04-01 浏览次数:1009次
根据法律规定物业不可将建筑区划内的小公园改建为停车场对业主出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 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 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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