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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的子女的抚育费

发布日期:2022-10-26 浏览次数:984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负担费用的多少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一、子女抚育费的数额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不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根据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抚育费可以定期给付也可以一次性给付。一般支付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二、增加抚育费的情形

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三、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