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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

发布日期:2020-06-18 浏览次数:1051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在法院执行中,被执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

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4、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