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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诉讼费可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的情形

发布日期:2020-06-10 浏览次数:1060次

当事人交纳法院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一、可申请缓交的情形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1、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2、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3、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4、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二、减交的情形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4、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三、免交的情形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2、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4、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5、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