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0-04-27 浏览次数:1030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债权人来说,当准备出借款项的时候,对借款人身份以及借款用途应尽审查义务,不仅要考察债务人个人的偿还能力,还应该考察债务人的婚姻情况和家庭经济状况,明确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为减少纠纷,增加债权的安全性,让举债人夫妇共同签署借款协议,共债共签是最稳妥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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