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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的探望权问题

发布日期:2022-10-26 浏览次数:1134次

夫妻离婚后,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依然存在,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仍有抚养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也享有对子女进行看望并保持联系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协助非抚养一方行使探望的权力。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夫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人民法院会根据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方便各方生活的原则作出判决。

父、母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父或母探望子女时,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情形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法院在征询双方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法院会根据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申请中止探望权的主体包括: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以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