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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的婚姻

发布日期:2022-10-26 浏览次数:1119次

«婚姻法»第十一条对于可撤销的婚姻作出了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消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  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可以撤销的婚姻,在婚姻撤销前,婚姻合法有效。被撤销后,自始无效,不受法律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