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0-26 浏览次数:1148次
关于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问题
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上述的6个月期间为法定保证期间,在合同中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为约定保证期间。应注意的是:
1、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的履行 期,视为此时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直接适用法定保证期 间,即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2、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短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6个月,应视为6个月;
3、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长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 6个月以上的,从其约定;
4、当事人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视为无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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