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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知识点之保证(四)

发布日期:2022-10-26 浏览次数:1148次

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务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上述权利:(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上述权利的。

2、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