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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中的利害关系人

发布日期:2022-10-26 浏览次数:1195次

有权依据婚姻法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所谓利害关系人是指下列人员: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厉害关系人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3、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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