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0-26 浏览次数:1084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根据调解情况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的内容包括以下三项:1、诉讼请求。即原告向被告提出的实体权利请求。如果被告向原告提出反诉的,调解书中应当列明。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还应当写明第三人的主张和理由。2、案件事实。及当事人之间有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发生、发展的全过程和双方争执的问题。3、调解结果。即当事人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包括诉讼费用的负担。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3、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4、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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