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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起诉的情形

发布日期:2022-10-26 浏览次数:1152次

1、依法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2、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4、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5、不属于该法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其仍坚持向该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6、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

7、起诉状中所列被告不明确,且法院告知原告补正后仍旧不能确定明确被告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