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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的7个时限

发布日期:2018-10-22 浏览次数:1648次

一、48小时视同工伤的认定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二、30日申请工伤认定期限

职工在发生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三、60日初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

四、15日再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五、1年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30日申请工伤待遇赔偿

参加工伤保险的赔偿的期限与工伤认定一样,即用人单位必须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用人单位在依法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七、1年工伤争议仲裁申请期限

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因种种原因不能及时支付工伤待遇而引起的劳动纠纷,其申请仲裁的期限为一年,该仲裁期限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