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5-04-07 浏览次数:113次
为规范和加强办理诉前保全案件工作,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推进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规范和加强办理诉前保全案件工作的意见》,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近期,潇耀律师将围绕有关内容进行介绍,供大家参考。
一、诉前财产保全中“情况紧急”的情形
诉前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情况紧急:
1、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的行为;2、有抽逃资金等逃避债务履行的行为;3、生产经营状况严重恶化;4、丧失商业信誉;5、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6、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
二、诉前行为保全中“情况紧急”的情形
申请诉前行为保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情况紧急:
1、申请人的人身权益正在或者即将面临被非法侵害的危险;2、申请人的财产权益正在或者即将面临被非法侵害的危险;3、被申请人的行为会导致侵权行为难以控制且可能增加申请人损害;4、申请人的权益正在或者即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其他情形。
三、审查诉前行为保全应考量的因素
人民法院审查诉前行为保全申请,应当综合考量以下因素:
1、申请人的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2、不采取诉前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3、不采取诉前行为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是否超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4、采取诉前行为保全措施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产生的影响;5、其他应当考量的因素。
四、申请人同时申请财产保全、行为保全、证据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一个是否准许的裁定;存在影响保全措施实施等情形的,可以分别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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