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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法有关规定(十一)

发布日期:2025-03-19 浏览次数:270次

为防范洗钱行为,抑制洗钱及其相关犯罪活动,加强并规范反洗钱工作,保障金融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及国家安全,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决定,该法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近期,潇耀律师将围绕反洗钱义务的有关内容进行介绍,供大家参考。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机关要求对下列名单所列对象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

1、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认定并由其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名单。对该名单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的规定申请复核。

2、外交部发布的执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通知中涉及定向金融制裁的组织和人员名单。对该名单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按照有关程序提出从名单中除去的申请。

3、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或者会同国家有关机关认定的,具有重大洗钱风险、不采取措施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组织和人员名单。对该名单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作出认定的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包括立即停止向名单所列对象及其代理人、受其指使的组织和人员、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组织提供金融等服务或者资金、资产,立即限制相关资金、资产转移等。

上述名单所列对象可以按照规定向国家有关机关申请使用被限制的资金、资产用于单位和个人的基本开支及其他必需支付的费用。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应当保护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善意第三人可以依法进行权利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