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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六)

发布日期:2025-02-11 浏览次数:470次

    为了规范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安部于2024年12月发布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该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近期,潇耀律师将围绕有关内容进行介绍,供大家参考。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1、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2、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3、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发生责任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审验时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记忆力、判断力、反应力等能力测试。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未按照规定参加学习、教育和考试的,不予通过审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