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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制拆除行政诉讼案件的问题解析(二)

发布日期:2025-01-06 浏览次数:580次

    为正确确定强制拆除行为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被告,防止程序空转,实质解决争议,及时高效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强制拆除职权,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8日公布施行《关于正确确定强制拆除行政诉讼案件被告及起诉期限的批复》。潇耀律师将围绕有关内容进行介绍,供大家参考。

    一、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1、原告是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如何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职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通过听取报告、召开会议、组织研究、下发文件等方式进行指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指导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释明,告知其以具体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能部门为被告。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责成有关职能部门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强制拆除行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具体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职能部门为被告。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