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5-01-03 浏览次数:599次
为正确确定强制拆除行为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被告,防止程序空转,实质解决争议,及时高效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强制拆除职权,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8日公布施行《关于正确确定强制拆除行政诉讼案件被告及起诉期限的批复》。潇耀律师将围绕有关内容进行介绍,供大家参考。
一、强制拆除行为的程序要求:依据《土地管理法》、《行政强制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强制拆除行为的主体和程序都作出有关规定,合法的强制拆除行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程序要求:1、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权利;2、行政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并载明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名称、印章和日期等事项;3、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强制拆除决定书等文书;4、强制拆除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表明身份,明确告知执法主体。
二、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适用上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