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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相关问题解析(三)

发布日期:2024-12-18 浏览次数:148次

     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潇耀律师将围绕有关内容进行介绍,供大家参考。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解释》: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1、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聚众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3、以围攻、扣押、殴打等暴力方法对执行人员进行人身攻击,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4、因拒不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自杀、自残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5、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