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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和解的有关问题(四)

发布日期:2024-12-04 浏览次数:244次

    执行和解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并提交人民法院,执行和解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执行制度,潇耀律师将围绕有关内容进行解析,供大家参考。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恢复执行。恢复执行后,执行和解协议已经履行部分应当依法扣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扣除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人民法院经审查,不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情形,裁定不予恢复执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恢复执行或者不予恢复执行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