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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洗钱刑事案件相关问题的解析(五)

发布日期:2024-11-26 浏览次数:402次

      为依法惩治洗钱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4年8月20日施行。潇耀律师将围绕有关内容进行介绍,供大家参考。

     一、洗钱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提供资金帐户的;(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四)跨境转移资产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二、司法解释:1、犯洗钱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判处一万元以上罚金;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罚金。2、洗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1)多次实施洗钱行为的;(2)拒不配合财物追缴,致使赃款赃物无法追缴的;(3)造成损失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次以上实施洗钱犯罪行为,依法应予刑事处理而未经处理的,洗钱数额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