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关于洗钱刑事案件相关问题的解析(四)

发布日期:2024-11-25 浏览次数:419次

    为依法惩治洗钱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4年8月20日施行。潇耀律师将围绕有关内容进行介绍,供大家参考。

一、洗钱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提供资金帐户的;(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四)跨境转移资产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二、司法解释

1、认定洗钱罪应当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有下列情形的,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1)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有证据证明确实存在的;(2)有证据证明上游犯罪确实存在,因行为人逃匿未到案的;(3)有证据证明上游犯罪确实存在,因行为人死亡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4)有证据证明上游犯罪确实存在,但同时构成其他犯罪而以其他罪名定罪处罚的。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上游犯罪”,是指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

2、《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实施相关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发展过程中,该组织及组织成员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聚敛的全部财物、财产性权益及其孳息、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