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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洗钱刑事案件相关问题的解析(三)

发布日期:2024-11-22 浏览次数:434次

为依法惩治洗钱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4年8月20日施行。潇耀律师将围绕有关内容进行介绍,供大家参考。

 一、洗钱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提供资金帐户的;(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四)跨境转移资产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二、司法解释:掩饰、隐瞒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构成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洗钱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上游犯罪”,是指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

实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洗钱行为,构成洗钱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或者第一百二十条之一(帮助恐怖活动罪)规定的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